2009年1月國民年金開繳後步入中年的我一直在研究到底要不要繼續繳?
到底年老時LKK的我會在台灣還是美國養老?
問伯朗先生他也 I don't know, 不知上帝會呼昭他(我們)去哪裡做minisionary work
當時就打了電話直接問負責國民年金的勞保局
問了很多問題之後就決定不繼續繳了(好像只繳了一次)
為甚麼呢?
我問說,我繳了10年後如果蒙主寵召
那我所繳的錢(NT674x12個月x10年=80,880元)家人可以領回來嗎?
電話那位人員說會給一筆喪葬費
但是配偶必須是低收入戶才可以申請領遺屬年金
(據瞭解是每月收入低於每月投保額:台幣17,280元)
所以假設我已繳20年(80,880x2=161,760元)共繳了16萬1千多元
正要開始領國民年金時卻蒙主寵召
伯朗先生可以領到一筆喪葬費
是多少呢?若是按照月投保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來算,
應該是17,280元x5=可以領到8萬6千400元
那剩下已繳近8萬的心血錢呢?
如果我繳了20多年開始領國開始領國民年金以後
依據規定 就不能領喪葬費,因為已經不是被保人,保險效力已經終止
(可參考國民年金Q&A http://www.taiping.gov.tw/money/3d.htm#3d810)
重點是伯朗先生可以領回我所繳的20幾年國民年金保險費嗎?
請看這規定:
**配偶: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也就是說伯朗先生如果每月收入超過台幣17,280元,
我以前所繳的錢就等於捐給政府了
但是如果老公沒有謀生能力, 才可以每月領遺屬年金!
所以伯朗太太就決定不繳了, 存定存或是買保險比較划算吧!
除非發現自己研究錯誤,希望有讀者可以糾正!
不過我是以萬一很早蒙主寵召做前提來考慮
也許也該想想如果上帝不想這麼早看到我的話
我LKK的晚年每月會有國民年金可領!
本來不繳國民年金配偶會被罰款,但是聽說太多人抱怨現在不罰了!
以下政府的網站可以多加利用:
國民年金Q&A http://www.taiping.gov.tw/money/3d.htm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ZYkbGbY5NCw%3d
請領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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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「當序遺屬」 (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)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: | ||
(1) |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。 | ||
(2) |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 | ||
(3) |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。 | ||
2. |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: | ||
(1) | 配偶及子女。(第1順位) | ||
(2) | 父母。(第2順位) | ||
(3) | 祖父母。(第3順位) | ||
(4) | 孫子女。 (第4順位) | ||
(5) | 兄弟、姊妹。 (第5順位) | ||
3. |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(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),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。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、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,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。舉例來說,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,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,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、是不是自願放棄,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。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,如果因故死亡,或者配偶已再婚、子女已成年,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,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,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,沒有配偶和子女,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 | ||
4. |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: | ||
(1) |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 | ||
A. |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 | ||
B. |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 | ||
C. | 扶養的子女為「未成年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或「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」者。 | ||
D. | 無謀生能力。 | ||
(2) | 子女 (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)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 | ||
A. | 未成年。 | ||
B. | 無謀生能力。 | ||
C. |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 | ||
(3) | 父母、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 | ||
(4) |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,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 | ||
A. | 未成年。 | ||
B. | 無謀生能力。 | ||
C. |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 | ||
(5) | 兄弟、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,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 | ||
A. | 未成年。 | ||
B. | 無謀生能力。 | ||
C. |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 | ||
5. |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: | ||
(1) |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、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,是指配偶、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,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,可以等到年齡屆滿,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。 | ||
(2) |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,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,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。 | ||
(3) | 「無謀生能力」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: | ||
A.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,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。 | |||
B. 受監護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 | |||
(4) |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,是指具有正式學籍,並就讀於公立學校、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。 | ||
6. |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,僅能擇一請領。例如父、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,而父母不幸雙亡,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,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;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,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、母的遺屬年金,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,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。 | ||
7. |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(例如: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)時,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,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,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。例如:媽媽和兒子、女兒同時符合資格,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/3匯給兒子或女兒,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/3再拆成兩份,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。 | ||
8. |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,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 | ||
9. |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、老年年金給付、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,僅得擇一請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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